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亞律智權雙月刊 Oct 11, 2017

【專利教室】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三種類型,請問其專利審查制度有何不同呢?

文/趙嘉文 專利師

問題:依照我國專利法之規定,專利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三種類型,請問其專利審查制度有何不同呢?

趙嘉文專利師:

關於專利之審查制度,各國專利法之立法,有採無審查主義Registration,亦有採審查主義Examination,其中採審查主義更有改良為早期公開與延緩審查主義Deferred Examination,茲將各制度分述如下。


一、無審查主義

「無審查主義」又稱註冊主義,即在取得專利之必要條件之中,僅審查方式或形式條件,因此又稱方式審查或形式審查。

所謂無審查主義並非完全不加審查即可取得專利,而係指僅對於獲得專利所必須之要件當中比較簡單之方式上或形式上要件加以審查,對於需時間調查、檢索、判斷之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等專利要件有無符合,則不進行實體上之審查即授予專利。其優點在於,作業程序簡便、快速、費用經濟,且專利權快速授予,有助於技術之公開及產業之發展。但缺點在於未經實體審查,致依註冊主義取得之專利權可信賴度較差,較有遭舉發撤銷之虞,因而造成產業界的混亂及當事人投資成本的風險,不利社會經濟之穩定性。 


二、審查主義

「審查主義」又稱完全審查制,相對於無審查主義除前揭形式之審查外,更對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取得專利必要條件加以審查,再決定是否授予專利之主義。在審查主義下,專利專責機關為了審查,須負擔較多人員編制與經費,且審查專利申請耗時甚久,影響發明之保護與對公眾技術之遲延公開,導致研究經費之浪費,間接助長申請之重覆。然而,因此所授予之專利權可信賴度較高,產業界亦較有信心投入資金及人力實施專利權,同時專利舉發之案件及專利專責機關為了審查舉發之耗費亦相對減少。


三、早期公開制與延緩審查主義

早期公開制與延緩審查主義,其中延緩審查主義,指專利專責機關受理申請案後,暫不審查,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審,始進行之,故延緩審查主義又稱請求審查主義。而早期公開制,係指專利專責機關於申請案提出屆滿十八個月,即自動予以公開,藉以防止他人從事同樣之開發,亦可疏解專利專責機關積案之負擔。

準此,我國專利依國情與技術層次的不同,對應於審查主義之採取有所差異,而分屬三種不同審查主義設計,其中發明專利係採早期公開制與延緩審查主義,而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設計專利則係採完全審查主義。由於我國各種專利屬性的多樣化及獨特制度設計,目前僅日本之特許、實用新案、意匠之審查制度與我國相同,而德國與中國大陸之設計採用形式審查,則與我國有些許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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