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台灣與中國設計專利之差異
文 / 邱昭中
台灣設計專利於中國則稱為外觀設計專利。而中國知識產權局於2014年已對專利審查指南進行修正,並開放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設計專利種類,且於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使得中國與台灣之設計專利申請種類有趨向一致之趨勢。然而,因應國情與法規面的不同,台灣與中國之設計專利於規範上仍有差異,以下為此淺談介紹:
定義
台灣
台灣專利法第121條規定,「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除了整體設計、部分設計以及圖像設計外,專利法另有成組設計以及衍生設計之規定。
中國
中國專利法第2條第4款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中國專利法並未直接規定圖像設計,而是將其規定在審查指南當中。
審查方式
台灣
台灣設計專利採實體審查制。
中國
中國外觀設計專利採形式審查。
專利權期限
台灣
專利權期限係自申請日起算12年屆滿
中國大陸
專利權期限係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
申請方式
台灣
專利法第129條第1項:「申請設計專利應就每一設計提出申請。」而在專利審查基準第3篇第4章中亦寫明:「每一設計專利案中說明書及圖式所揭露之單一外觀應用於單一物品,即所謂一設計一申請。」,換言之,應用於同一物品或不同物品的近似設計,則需獨立申請或採衍生設計申請,並分多案進行申請。
中國
依中國專利法第31條第2款之規定:「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換言之,申請人可將用於同一產 品上的近似設計,以多實施例的方式於同一申請案中提出。
申請標的
台灣
部分設計
係指就物品之部分的外觀申請設計專利,其保護標的之態樣大致上可分為「物品之部分組件」(如圖1所示之「指示燈之基座」)及「物品之部分特徵」(如圖2所示之「運動鞋之表面花紋」或圖3所示之「遙控器之形狀輪廓」);申請專利之設計為應用於物品中複數個組件或複數個特徵者(如圖4所示之「檯燈之部分」及圖5所示之「包裝袋之部分」)。
圖像設計
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是指一種藉由電子、電腦或其他資訊產品產生,並透過該等產品之顯示裝置所顯現的虛擬圖形介面。電腦圖像通常係指單一之圖像單元(如圖6及圖7所示),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則可由數個圖像單元及其背景所構成之整體畫面(如圖8及圖9所示)。以圖像設計申請專利,除了得就靜態之圖形提出申請外,亦得以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提出申請(changeable graphic image design)。
成組設計
成組設計,係指對於二個以上之物品,其是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如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係指該二個以上之物品,在市場消費習慣上是以成組物品一同販賣,例如圖10之餐具組。
衍生設計
衍生設計專利,係指同一人就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原設計及其衍生設計專利,而不受「先申請原則」要件之限制的一種特殊態樣之設計專利制度。惟衍生設計為與原設計近似之設計,因此不論同時或先後提出申請者,其申請日自不得早於原設計之申請日。
中國大陸
圖像設計
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節第三段之後新增內容,包括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產品外觀設計而言,應當提交整體產品外觀設計檢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為動態圖案的,申請人應當至少提交一個狀態的上述整體產品外觀設計檢視,對其餘狀態可僅提交關鍵的視圖,所提交的視圖應當能唯一確定動態圖案中動畫的變化趨勢。是故,於中國之圖像設計必須附著於整體產品上,而不能單就圖像進行申請。
合案申請
1.相似外觀設計
以相似外觀提出的外觀設計必須是針對同一產品。換言之,中國可接受多實施例之設計合案申請。
2.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
成套產品是指由兩件以上(含兩件)屬於同一大類,各自獨立的產品組成,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其中每一件產品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而各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價值的產品。
結語
雖然中國已經開放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設計專利種類,然與台灣之規範尚有差異性,因此,藉由本文粗略地介紹,以供申請者在台灣與中國之設計專利佈局上有進一步的了解。
1.台灣專利審查基準。
2.中國專利審查指南。
3.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修改<專利審查指定>的決定》(局令第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