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亞律智權雙月刊 Aug 10, 2013

我國專利法修正- 新型技術報告相關規定

文 / 邱昭中 專利部副理 整理編輯


依據總統於6月11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116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由於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並未對專利要件進行實體審查,故為防止權利人濫發警告信函,新型專利權利人於進行警告時,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客觀判斷資料之必要,惟新型技術報告並非提起訴訟之前提要件。

而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第2條對於警告函行為有所定義,其包括1.警告函、2.敬告函、3.律師函、4.公開信、5.廣告啟事、6.其他足使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知悉之書面,因此事業在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務必謹慎注意。

2013-8月亞律智權雙月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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