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智權雙月刊 Jun 10, 2012
商標規費收費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101年7月1日施行
商標規費收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訂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最後修正日期為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商標法(以下簡稱本法),刪除註冊費得分二期繳納之規定,並修正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商標規費收費標準之規定及條次,爰修正本準則法源依據之條文、增訂修正施行前註冊費已分二期繳納者之處理方式,並配合本法施行細則授權、再授權或移轉登記一案多件簡便申請程序之規定,修正本準則第一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授權依據條文:
本法修正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商標規費收費標準之規定及條次,由第十一條第二項移列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爰修正本準則授權依據之法條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註冊費繳納方式及增訂過渡條款規定:
(一)刪除註冊費得分二期繳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
(二)增訂本法修正施行前,註冊費已分二期繳納者,第二期註冊費之繳納數額。(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項)
三、增訂授權、再授權或移轉登記申請一案多件規定:
配合本法施行細則開放得以一個申請案,同時就二件以上商標相同之授權、再授權或移轉事項申請登記,爰增訂依授權、再授權或移轉登記之商標件數計算規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第五款)
四、增訂本準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八條)
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2-6月亞律智權雙月刊(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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