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亞律智權雙月刊 Oct 11, 2011

專利授予之法律性質

文 / 趙嘉文 總經理

承上期介紹了為形成行政處分為私法關係之行政處分後,這一期我們將繼續為您說明其他行政處分之態樣。


三、為授益行政處分

依行政處分對相人產生有利或(與)不利法律效果,主要可區分為授益行政處分(begünstigende Verwaltungsakte)與負擔行政處分(belastende Verwaltungsakte)。區分實益主要於事後撤銷與廢止,端視屬於負擔或授益行政處分而受寬嚴不同限制,在授益行政處分尚須考慮信賴利益之保護,自不得任意為之。並在訴訟法之適用,由於行政訴訟因採多種訴之形態制度,亦隨行政處分之屬負擔或授益,而將影響不同訴訟類型以資救濟,如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之選擇1

設定或確認一項「權利」或「具有法律上重要性之利益」之行政處分效果,即為「授益處分」。在此所謂之「權利」(Recht),乃一切之公權利,亦即法律秩序所承認及保護之個人利益,至於「具有法律上重要性之利益」,用以補充「權利」概念,以免作過嚴之解釋,惟單純之「法律反射作用」,縱然對人民具有經濟之利益,仍不足構成具有法律上重要性之利益2

故凡對相對人產生設定或確認權利或法律上重大利益的行政處分,皆屬授益行政處分。如專利授予、核發各種執照、准予商標註冊、給予社會救助金、任命為公務員、確認具公職候選人資格、確認有自耕能力等,皆為授益行政處分之著例。又廢棄對相對人不利的負擔處分,該廢棄處分本身顯對相對人有利,其亦屬授益處分,自不待言。另請求作成授益處分遭到拒絕,應以提起課予義務之訴的途徑尋求救濟。對以往僅承認撤銷訴訟的舊制而言,當事人則只能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拒絕授益請求的不利處分,雖此舉固屬保障人民之救濟途逕,卻造成實體行政法理之扭曲錯誤,惟此種方式已隨著現行行政訴訟法之實施,終歸正確行政法理而獲得解決。


四、為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對專利申請人而言,專利權授予之行政處分係為一「授益行政處分」固無爭議,惟除典型之授益行政處分及負擔行政處分外,尚可進一步分出有利或不利效果亦及於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的所謂第三人效力處分(Mischverwaltungsakte)。第三人效力處分指不僅對相對人,即對相對人以外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亦產生影響的行政處分。最典型並最具探討實益的第三人效力處分是對相對人授益,卻對第三人產生負擔效果的行政處分,如授予甲專利,卻影響第三人乙對該方法專利或該物品專利之實施或使用;亦如准予甲商標註冊,卻損及利害關係人乙之權益;再如核發甲建築許可執照,卻影響鄰地所有人乙的權利;或准予融資與廠商甲,卻影響同業乙的競爭地位等,皆其適例。

提出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的概念,最重要實益在凸顯一個事實,即該第三人雖非行政處分的相對人,但既然受到不利影響,自不能不許其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之3。故專利權授予之行政處分亦為一第三人效力處分,而在我國因第三人效力處分而發生爭訟最多者,一為商標事件4、二為與商標事件同屬智慧財產權之專利事件5。惟專利事件,除利害關係人外尚允許任何人均可對公告中已核准之專利提起舉發6,與利害關係人提起爭訟之情形有別,在學理上稱為民眾爭訟(actio popularis)7

~未完待續~

【註】

1. 翁岳生編,行政法(上),第十一章行政處分,許宗力主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10月,頁504。
2. 陳敏,行政法總論,自版,2009年9月,頁342。
3. 惟第三人欲訴請撤銷對其不利的行政處分,單主張行政處分違法仍屬不足,尚須能夠證明其權利受到行政處分的侵害(行政訴訟法第1條參照)。倘非權利的損害,而僅是法律所不保障的反射利益受到侵害,仍無法請求法律救濟之可言。翁岳生編,行政法(上),第十一章行政處分,許宗力主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10月,頁506。
4. 依商標之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最近五年(92年~96年)商標案件提起行政救濟比率統計表所顯示,共有11673件救濟案,其中異議案為7647件、評定案為2313件及廢止案為1713件。參網路資訊:http://www.tipo.gov.tw/ch/Download_DownloadPage.aspx?Path=2404&UID=10&ClsID=37&ClsTwoID=74&ClsThreeID=0&KeyWord=&Page=2(最後瀏覽日期2010年4月27日)
5. 依專利之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最近五年(92年~96年)專利案件各類統計表所顯示,共有8423件救濟案,其中異議案為3064件及舉發案為5359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九十七年年報歷年專利件數統計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8年,頁69。
6. 專利法第67條第2項規定:「以違反第12條第1項規定或有前項第3款情事,提起舉發者,限於利害關係人;其他情事,任何人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
7.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2007年9月,頁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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