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亞律智權雙月刊 Aug 10, 2010

何謂商標聲明不專用

 

商標最主要的功能在於使消費者能輕易辨別不同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使商標權人藉以表彰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因此商標圖樣中若有傳達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資訊,或為競爭同業所必須使用之圖樣文字,自不得為特定業者所專用,否則可能造成消費者誤信其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或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之虞。因此本文就上述不具識別性部分,亦即所謂的「聲明不專用」事項,茲概要介紹如下。


文字部分

(一) 說明性文字:
具說明性質的中文或外文,說明商品或服務品質、功用、產地等等。

例如:

*

使用在食品買賣等商品,「小舖」即有商店的意思,應聲明不專用。

*

使用在藥品、健康食品,「晚安寶」、「goodnight」有商品品質功用的說明,應聲明不專用。

(二) 通用名稱:
通用商品為業者通常用以表示商品或服務的名稱,亦包括其簡稱、縮寫及俗稱。

例如:

*

指定使用於線香、香末等商品,因「香」為指定商品之通用名稱,故需聲明不專用。

*

指定使用在酒類零售服務,「酒莊」為指定服務的通用名稱,也應聲明不專用。

(三) 其他不具識別性文字:
如常見的「集團」、「企業」、「實業」等表示營業組織,或如「電腦」、「銀行」使用在相關業務領域時,也需聲明不專用。


圖形部分

(一)商品本身圖形:
如實物圖片,或是缺乏設計以及與實物相去不遠的繪圖

例如:

*

使用於非活體水產製品、活體水產,商標圖樣中的烏魚子圖形為商品本身的描繪,應聲明不專用。

(二)與商品或服務說明有關的業界常用圖形

例如:

*

茶葉圖樣為茶類製造販賣業界常用的說明圖形,使用於茶葉商品或農產品零售等服務時,應與「茶園」兩字一併聲明不專用。

(三)表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地理圖形

例如:

*

使用於茶葉商品時,「台灣」圖形表示商品來源,應聲明不專用。值得注意的是;若申請人非我國國民,其產品亦非出自台灣本地,則因此商標有使人誤信產品來源之虞者,不得予以註冊。

結論

商標註冊後,即使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專用部分,商標權人仍就整體商標圖樣於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有專用的權利,而非單獨使用商標中特定部分的權利;否則除有造成消費者無法辨識原來熟悉的商標而購買商品或服務之虞,商標甚至可能遭到他人廢止,不得不慎。最後再提醒讀者,申請商標主要還是希望自己所生產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有所區別,使消費者於購買時不致產生誤認,除非必要,還是以獨創性的圖樣文字為商標,才能令消費者留下最深的印象,實現商標最大的經濟效益。
 

2010-8月亞律智權雙月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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