萱萱是飲料店的加盟者,於今年6月與加盟業主小陳簽訂區域獨家代理合約,並給付小陳權利金新台幣200萬元,合約期間自同年7月1日起,為期10年,萱萱依約有權在台灣使用A商標。嗣萱萱發現小陳於簽約當時並未在台灣取得A商標之商標權,認為小陳於簽約時有欺瞞行為。
隔月刊「知的財産権」


專利法第2條明定,專利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三種專利除了區分專利權期限的不同,在目前審查制度上也分為實質審查及形式審查二種,其中新型專利僅經過官方形式要件審查,未經實質審查即取得權利,該專利權究竟是否符合專利要件,尚不確定。

發明專利申請原則上可區分為「物品專利」及「方法專利」兩種範疇,依照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2.2節所述:「物的請求項包括物質、組成物、物品、設備、裝置或系統等。方法請求項包括製造方法或處理方法(如殺蟲方法、消毒方法或檢測方法等)。」

曾經,台灣市場上充斥各種盜版光碟,不肖人士透過販賣非法途徑取得的軟體、音樂、影片光碟獲取暴利,比如3片來路不明的光碟賣100塊。因此法律規定只要非法重製侵害他人著作權,行為人將被判處最少六個月的有期徒刑,併科20-200萬不等的罰金;如非法重製物是光碟片,面臨的罰金也隨之加重。

台灣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家族企業分家及其所引起的財產權爭議新聞,知名老店的家族紛爭不斷,家族成員為爭產訴諸法律的訴訟案件屢見不鮮,爭議標的從有形財產、企業經營權到無形財產權—商標權都有。早年的家族分產爭議多半是針對有形的資產(動產、不動產),無形的多半是企業經營權,但近二十年來,因為智慧財產權發展蓬勃,商標權進而成為家族權利紛爭的主角。

被告宅媽科學玩具趣味館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第00096657號1、註冊第00096658號2 、註冊第00550500號3 、註冊第01089585號4 及註冊第01773294號5 之「LEGO」商標(下稱據爭諸商標)於其仿襲樂高積木型號32216 之BEW-5308號貨車車體上...

中國大陸專利在專利申請案的審查過程中,除了實用性與新穎性之外,另一個考量的要件是創造性,因此創作性的判斷常常決定了該專利申請案是否具備有被核准的要件。然而在審查實務上,官方通常採用《專利審查指南》所規定的「三步法」

許多創作人不清楚自己的創作產品可以作為設計專利之保護標的,對於申請設計專利的認知,常侷限於創作產品的外觀必須具有特別設計,才能取得設計專利之保護,因而對申請設計專利望之卻步。

按現行專利法施行細則,於第19條第4項規定:「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於解釋請求項時,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

值得討論的是,有關營業秘密三要件,上述實務見解進一步所闡釋的文字內容,其本身固然並無特別值得挑剔之處,然依筆者觀察,實務上在以該等標準判斷特定資訊是否屬於營業秘密時,或許出於對於表意自由(資訊流通)的尊重,實際操作的結果往往會得出較於嚴格的認定方式(尤其是「合理保密措施」此一要件之認定,實務上認定確實頗為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