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亞律智權雙月刊 Oct 11, 2017

淺談專利說明書翻譯

文 / 鄧捷文

按,專利權係為屬地主義,即同一技術必須於不同國家各別提出申請,並經過各國專利專責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可於不同國家主張其權利,故申請人可透過代理人或自行向各國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包括專利說明書在內之申請必備文件。然而,基於各國所接受申請語言各不相同,專利說明書翻譯成為不可輕忽的重要作業,不但影響申請案能否順利核准,更對於專利權人在日後的權利主張帶來舉足輕重的影響。   

本文將以美國專利專責機關所接受的英文專利說明書為例,探討在文字撰寫上可能產生的問題。

從翻譯目的探討專利說明書翻譯

和設計作品最為相關的即為著作權法。由於著作權法係保護「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涉及文學、藝術等的作品,都是最容易取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專利說明書翻譯與一般實用或文學書籍翻譯之間的差異甚大,翻譯原則也大不相同。就實用書籍翻譯而言,譯者需要忠實呈現原文,並且以流暢又通順的中文來傳達;如果是文學書籍翻譯,譯者則需要洗練又生動的文筆與詞藻,才能將文學著作中的意境盡可能完整呈現給讀者,使讀者得以身歷其境。

弗米爾在翻譯功能學派的翻譯目的論中指出,翻譯行為需要以文本的意圖與目的為基礎,方可將原文轉換為適切的文字。此出發點可能使譯文產生與原文之間的差異,甚至是改寫語句,造成譯文無法與原文完全對等,但雖然在某程度上偏離了「忠實傳達」的翻譯原則,卻更符合文本欲達成的功效。

翻譯專利說明書的目的可簡要分為兩項:清楚揭露技術,以及符合該國專利說明書格式規範。以下分別說明之。

1.清楚揭露技術:

專利說明書的必需條件,目標是使該技術領域具有通常技藝者能夠參照專利說明書的內容,據以實現該項技術。就美國申請案而言,除了專利技術本身所牽涉到的中英文專業術語轉換以外,由於中文與英文的語句結構大不相同,中文專利說明書中為達簡潔目的而簡短描述的語句,一旦轉換為重視邏輯的英文,常必須經過拆句、增字或調換語序等過程,才能清楚表達原文涵義,尤其是首重製備過程的化學領域案件,語句邏輯上的差異往往失之毫釐,差之千里。因此,譯者必須準確表達實施技術所需具備的條件或者流程步驟。 

2.符合該國專利說明書格式規範:

基於中文與英文之間的語種差異,英文專利說明書的格式要求更加嚴謹。就申請專利範圍而言,除了與中文說明書相同的規範,也就是「一項只有一個句點」以外,還有名詞的冠詞、單複數,動詞的時態、主被動,以及分詞構句等,都是撰寫英文專利說明書時所必須謹慎之處。另外,美國審查委員注重語句邏輯,例如句構的因果關係、應該避免的比較性用詞、語句的對等結構、語意不清的連接詞,都是實務上常見的格式問題。以美國專利申請案而言,一旦審查委員發現專利說明書有上述問題,甚至因而造成技術未清楚揭露的事項,就會在審查意見通知上發出根據美國專利法第112條的形式核駁。


實務經驗簡要分享

例1:在專利審查作業中,除了對於實質技術內容的審核之外,對於上述格式要求的標準往往會因為審查委員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在實務經驗上,A審查委員所能夠接受的寫法,可能會受到B審查委員的核駁。

以「a」或「the」為例,當申請專利範圍中首次出現元件時需加上冠詞「a」,往後指稱同一元件時需改為定冠詞「the」。此原則針對單一元件而言並無疑義,但若針對「元件之部分」,則可能造成疑慮。

以首次出現「一板材之上表面」為例,無論在中文或英文概念中,一塊板材的上表面只有一個,故應可表示為「the upper surface of a plate」,某些美國審查委員也確實能接受此種寫法,然而,另一派審查委員認為首次出現的「the upper surface」缺乏先行詞基礎(lack of antecedent basis),因此發出形式核駁,並表示需要改寫為「an upper surface」。同理,對於元件之「重量」、「長度」、「體積」或「中心軸」等看似唯一存在的單位,若首次出現時直接冠以定冠詞「the」,亦可能受部分審查委員所核駁。

例2:機構類申請案中的申請專利範圍特別重視元件邏輯,且其中的用詞差異隱含了元件的結構特徵,因此必須考慮如何清楚呈現元件間的相對關係。

以「一平板凸輪,其係以一轉動軸心可旋轉地軸設於該刀臂座內」為例,由於凸輪本身沒有軸,所以審查委員認為「軸設」(be axially disposed)並不合理,因此須避開直譯的方式,改寫成「be disposed in the arm seat and rotatably driven by a rotation axle」,清楚表達「以轉動軸心軸設並藉以驅動其旋轉」的特徵。

例3:由於中文對於語句邏輯的寬容性較大,中文專利說明書中的籠統用語甚少影響句意,但當翻譯過程中遇到如「相對」、「對應」等用語時,必須考慮其真正涵義後才可下筆。舉例而言,中文專利說明書中的「相對」可能係指「面對面」(A元件與B元件相對設置)、「相互對照」(A元件之溫度相對於B元件之亮度增加)、「相反」(一A邊與一相對之B邊)或「相同」(A元件具有相對於B元件之亮度)等,但上述用語意思明顯不同,翻譯時不應直接寫為「against」或「corresponding」,必須探究其真正涵義,進一步改寫為例如「A faces B」、「an A side and a B side disposed opposite to the A side」等用語。

例4:英文語句中的對等結構要求嚴謹。中文語句中若表示「A影像之亮度值大於B影像」,在解讀上不會有太大疑慮,但在英文結構的邏輯中,「A影像之亮度值」並不能與「B影像」比較,所以必須清楚表示「the brightness value of image A is larger than the brightness value of image B」,以明確表達「亮度值之間的比較」。


結論

無論是翻譯或是直接撰寫外文專利說明書,都必須注意該目標申請國家對於專利說明書的形式要求。在專利法規並未直接列出專利說明書形式規範的情況下,工程師/翻譯師需要依循前案或申請後的審查意見通知,整理出不同國家的專利說明書形式要求,藉此修正撰寫方式。縱使各申請案審查委員對於既定形式要求標準可能有所差異,工程師/翻譯師仍應尋求最普遍符合形式規範的撰寫方式,以將受到形式核駁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參考資料

1.《英漢翻譯理論與實踐》,葉子南,2000年。2. 專利說明書撰寫及閱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4年。

2017-10月亞律智權雙月刊(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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