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亞律智權雙月刊 Jun 10, 2017

【專利教室】為什麼自己提出的專利申請還會被自己之前所申請的專利所引證或核駁呢?

文/吳俊億 專利師

問題:為什麼自己提出的專利申請還會被自己之前所申請的專利所引證或核駁呢? 既然都是我自己所發明的,照理說不就應該要排除在引證文件之外嗎?如果是 自己尚未公開的專利申請,是否也會被作為後申請案的引證文件呢?

吳俊億專利師: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狀況:「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是無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的,而在法條中並未規定申請前已見於刊物的種類跟揭露者是誰。因此,即便是自己所提出的專利申請,一旦因專利制度的早期公開或專利公告而公開,仍會被作為引證文件而進行核駁。申請人千萬不要以為只要是自己的專利技術就不會被拿來核駁掉自己後來申請的專利!

除此之外,根據我國專利法第23條:「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此稱為「擬制喪失新穎性」,因此我們可以知道若是自己尚未公開的專利申請,是不會被拿來當作引證文件而核駁的。

但,根據中國大陸專利法第22條第2款:「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因而可知,在中國大陸的法規上,亦有類似台灣擬制喪失新穎性的規定,在中國大陸則稱之為「抵觸申請」。而需特別說明的是,中國大陸並不管這個尚未公開的專利是該申請人自己所提出的或是他人所提出的,只要是申請日以前而在申請日以後公開的專利文件,都會被拿來當作「抵觸申請」的引證文件。由此可知,即便是自己所提出且在申請日以前尚未公開的專利申請,仍會被當作引證文件而進行核駁,與台灣的規定不同,此點,亦需申請人特別注意!

參考資料

1.中華民國專利法第22條~23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2條第2項

2017-6月亞律智權雙月刊.pdf
點我下載
返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