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優先權之運用
文 / 管理部 林玫吟 整理編輯
優先權之規定最初起源於巴黎公約,其目的是在彌補新穎性原則之缺失。由於專利法之新穎性要求,專利申請案必須為創新而未曾公開申請者。
申請人就其發明創造第一次於某國提出申請後,在法定期限內,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要在另一國提出申請,並主張優先權,使得審查新穎性的基礎提前至第一個申請案之申請日,這就是『優先權』的主要功能。
專利法所定之優先權包括第27條規定,在外國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之日起12個月內,就相同發明向我國申請專利時所主張的國際優先權,以及第29條所規定,基於在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得就先申請之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國內優先權。
以下分別就國際優先權及國內優先權與其他相關可保護之方式予以說明。
專利國際優先權
簡介
巴黎公約第四條規定:會員國國民或準國民在某會員國申請專利後,再到其他會員國提出相同發明之專利申請時,得依專利種類之差異分別給予一年或六個月的優先權期間。
目的
為使相同發明在外國申請時不會因為申請手續準備不及,或因其他已公開或實施等情形而喪失新穎性,並讓申請人可以在一定期間內分別向多國申請專利時,都能以首次申請日為審查基準日享有優先權,藉以取得多國專利保護。
專利國內優先權
簡介
申請人基於其在國內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先申請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後申請案),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主張優先權,此即國內優先權。國內優先權制度僅適用於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不適用於新式樣專利。
目的
為了使申請人提出申請案後,可以該申請案為基礎,再提出補充、修正或合併新的請求標的,且能享受和國際優先權相同之利益。此種補充、修正或新的請求標的,當以補充修正方式提出時,常被認為超出原說明書或圖式揭露之範圍,但倘若運用國內優先權則仍有機會併在一個申請案中申請,從而具有取得總括而不遺漏之權利的機能。
PCT (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 國際專利
簡介
- 其主要涉及專利申請的提交、檢索、初步審查及其中包括的技術資訊傳播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個國際合作條約。WIPO不對專利進行授權,授予專利的任務和責任仍然只能由尋求專利保護的各個國家的專利局掌握。
- 當申請人希望以一項發明創造得到多個國家 ( 一般在7個國家以上 ) 保護時,才建議申請PCT。以台灣的個人或法人還來說,由於WIPO不承認台灣的優先權,所以必須透過中國專利主張中國優先權;或者逕向WIPO中國專利局,提出國際專利申請案。
- 目前PCT成員國約180幾個。其中包括美國、日本、加拿大、俄羅斯和全體歐洲專利公約締約國等國家,以及韓國、巴西、中國等國,幾乎覆蓋了世界上所有實行專利制度的重要國家。
目的
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國家申請後12個月內提出國際申請,並要求優先權。因此,申請人就有12個月的時間考慮是否有必要向外國申請專利,通過什麼方式提出申請,以及為提出申請進行必要的準備,而後進入PCT的申請又可在多出18個月的時間去考慮,有哪些國家要進入國家階段,如此一來,從第一個申請日起到最後決定申請國別共有30個月的時間。比一般的國際優先權條約多了18個月。
哪些國家承認台灣的國際優先權?
依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申請人在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互惠國)第一次申請專利,以該申請專利之發明為基礎,於12個月期間內在我國就相同發明申請專利者,申請人得主張該外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作為判斷該申請案是否符合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進步性及先申請原則等專利要件之基準日。依同法條第三項規定,外國申請人非屬 WTO 會員之國民且其所屬國家非互惠國者,若於 WTO 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即準國民),亦得主張優先權。
另外,以往由於我國與中國大陸之國際定位仍有爭議存在,尤其在專利新穎性的認定上,若於台灣先進行專利之申請,實務上無法對中國大陸主張其國際優先權。但自「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於2010年9月12日生效後,兩岸雙方皆已公告自2010年11月22日起開始受理優先權之主張,且得據以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的優先權日追溯自2010年9月12日當日起。(商標與植物品種權亦同)
優先權日是否就是申請日?
優先權日並不等同於申請日。當國際優先權主張被官方認可接受時,在審查時是以優先權日作為判斷專利要件之基礎日,而非把申請日提前至優先權日。舉例來說:如下圖若申請人甲於2010年1月1日於台灣首次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A,其於2010年12月31日前在美國就相同發明申請專利A時,可同時主張台灣首次申請案之國際優先權,將美國申請案之審查基準日提前至2010年1月1日。
國際優先權之效果在於:主張優先權之申請案,並不會因為在優先權日至申請日之間有已見於刊物、已公開使用、已為公眾所知悉、申請在先而在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申請案或有二件以上同一發明之申請案等不符專利要件事由,而被核駁。例如下圖,某乙在美國於2010年7月1日提出相同之發明專利申請案A,因申請人甲之美國申請案A有主張國際優先權,其審查專利要件之基準日為2010年1月1日,早於乙之申請日,因此甲之美國發明申請案A不會因為乙之申請案A影響其專利可核准性,相對地該乙之申請案A反而會因為甲之美國申請案A而無法核准。
結論
專利技術研發風險高,為了在有限的成本中進行最大範圍的專利佈局,亦克服發展前期不確定哪些國家為主要市場,建議申請人應善加利用「優先權」制度,既可搶得申請日的時效,又可多一些時間評估市場性,整體來看還可降低申請所產生的花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