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專利制度6月1日生效後早期請求注意事項
2023年6月1日單一專利制度(Unitary Patent system)生效,歐洲專利局(EPO)於發出正式核准通知(the decision to grant)的同時,提供申請人可選擇請求單一效力。
依據單一專利保護規則 (Rules relating to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 ,UPR)第6條規定,單一效力之請求,必須在歐洲專利公報(European Patent Bulletin)授予專利公告日起1個月內,向歐洲專利局 提出。而為了給申請人更大的彈性,歐洲專利局將提供早期提交單一效力請求的選項,即一旦正式發出核准歐洲專利的決定(the decision to grant the European patent),即可請求,請求必須依照EPO的指定格式(Form 2006A)提出申請。
另,根據擴大上訴法庭(Enlarged Board of Appeal)的既定判例法,一旦將准予歐洲專利的決定,移交給EPO的內部郵政部門,EPO和申請人就均受其約束。從此時起,將授予專利的專利文本就是最終和固定的,不能再更換或修正,這確保了法律確定性,因該准予決定已經為接續的程序,確定了專利的最終文本。
歐洲專利公約第97條(1)和施行細則第71a條(1)規定,只有准予專利決定所依據的文本,對歐洲專利的真實內容具有決定性意義。准予專利決定是依據提交給申請人認可的專利文件;一旦申請人確認後,這些文件將在准予決定中提及,從而成為決定的組成部分。
*針對已進入核准程序最後階段的歐洲專利申請案,EPO於核准專利前,會先發出「專利核准預先通知(Intention to Grant)」,請申請人決定要以哪一專利文本作為專利核准之依據。
專利說明書的文本不具有約束力,因為其功能是方便公眾獲取已授予專利的內容。
在歐洲專利公報公告授予歐洲專利的日期前,歐洲專利局將不會處理提早提交的單一效力請求,只會在單一專利登記冊中,出現在欲註冊單一效力的日期。因此,只要EPO尚未做出決定,例如EPO尚未註冊單一效力或拒絕請求,申請人仍然可以撤回。
根據單一專利保護規則(UPR)第5條(1),單一效力必須由歐洲專利所有人提出請求。如果在提交單一效力早期請求和在歐洲專利公報中公告歐洲專利之間,所有權人因登記權利轉讓而導致所有人變更,則該請求可能因此被拒絕,除非新權利人在轉讓登記時,明確確認。
在非常例外的情形下,EPO在收到單一效力的早期請求,但在公告授予專利公告前,如有歐洲專利公約施行細則第14條之情形(第三人就該專利申請授予提出異議),將暫停核准審定程序,該公告將被延後,直到管轄的國家法院做出關於是否取得歐洲專利權的最終決定。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