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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設計專利之保護標的

文 / 梁芷菱 專利部高級工程師兼主任

許多創作人不清楚自己的創作產品可以作為設計專利之保護標的,對於申請設計專利的認知,常侷限於創作產品的外觀必須具有特別設計,才能取得設計專利之保護,因而對申請設計專利望之卻步。

其實設計專利之保護標的涵蓋範圍甚廣,在109年11月1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施行「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修正案後更是有大幅度的放寬。
據此,本文將針對設計專利之保護標的進行說明,希望幫助讀者更加了解設計專利,並能夠透過申請設計專利達到有效保護創作產品之目的。

設計專利之保護標的介紹

在設計專利保護標的方面,相較以往有大幅度的修正及放寬除了能夠針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以及「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等創作進行保護外,依據修正後的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設計專利保護標的更明確定義能夠以「建築物」、「空間設計」及「橋樑」等創作進行保護,以下針對各項保護標的進行介紹:

(一)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

物品之申請態樣除了一般常見的整體設計外,更能以部分設計、成組設計、衍生設計進行申請態樣,進一步說明如下:

  1. 『部分設計』係指申請人得就物品之部分的設計創作提出申請,以避免市場競爭者抄襲產品的局部設計特徵而輕易迴避該設計專利之保護(如下案例圖1所示)。
  2. 『成組設計』係指對於二個以上之物品,其是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如下案例圖2所示),例如:咖啡組(包含咖啡杯、咖啡壺、糖罐及牛奶壺等)、課桌椅組(包含課桌及課椅等)、文具組(包含鉛筆、橡皮擦、直尺及鉛筆盒等)、刷具組(包含大、小化妝刷、粉撲及手提鏡等)、飾品組(包含戒指、項錬及耳墜等)、運動服組(包含運動外套、運動褲、運動帽等)、音響組合。
  3. 『衍生設計』係指同一人就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原設計及其衍生設計專利,而不受「先申請原則」要件之限制的一種特殊態樣之設計專利制度(如下案例圖3所示)。

案例圖1、案例圖2

(二)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以往之電腦圖像(如下案例圖4所示)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如下案例圖5所示)必須應用於「物品」,該物品得為「螢幕」、「顯示器」、「顯示面板」或其他顯示裝置等有關之物品,以取得較設計專利之保護。

但以往規範的記載方式,仍難包含現今有關投影、虛擬實境等新興科技之圖像設計;又專利權人於實施圖像設計之專利權時,涉嫌侵權產品往往並非係「螢幕」、「顯示器」或「顯示面板」等實體產品,導致專利權人在主張權利時,可能產生未構成侵權之結論。

因此,此次修正後的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爰參考發明審查基準「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概念,於審查基準「第二章何謂設計」及「第九章圖像設計」明定圖像設計所應用的「物品」亦得為「電腦程式產品」,並配合修正說明書及圖式之相關規定,圖像設計原則上無須再受到「螢幕」、「顯示器」或「顯示面板」等載體限制,圖像設計能夠保護以投影或VR等方式呈現之型態。

案例圖4、案例圖5

(三)建築物、空間設計及橋樑

此次修正後的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明確建築物及室內設計為設計專利保護標的,其理由在於,「設計所應用之物品,係指任何得以生產程序重複再現之產品,包含以工業或手工製造者,建築物、橋樑或室內空間等設計,亦屬之」;以下案例圖6為已公告之設計專利(TWD187698)及案例圖7為已公告之設計專利(TWD179715)。

案例圖6、案例圖7

結論

綜上所述,依據最新設計專利實體審查,設計專利在保護標的方面相較於以往放寬許多,希望能藉由前述說明及案例介紹,提供讀者了解自己的創作產品是否為設計專利保護標的,因而能夠透過申請設計專利,達到有效保護創作產品之目的。

參考資料

1. 2020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修正草案,2020年
2. 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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