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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單一專利制度之簡單介紹

文 / 林明境 專利部專利工程師

早在1970年代,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 UP)之概念便已出現並被歐洲各國討論,然而後續歐洲各國皆未對單一專利此一概念提出任何相關法規。直到2000年代,歐盟成員國再次開始對單一專利此一概念進行討論並研擬相關法規(即單一專利法院協議(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A)),過程中雖因英國脫歐、德國違憲等事件一度停擺。最終於去年底,歐洲專利局宣布單一專利制度預計於2023年6月1日上路,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歐洲單一專利制度的過渡措施。

什麼是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 UP)?

單一專利是指「具有單一效力的歐洲專利」,其效力可及於每一個有簽署單一專利法院協議(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A)的UPC成員國,即一個單一專利便能夠在前述UPC成員國內行使專利權。

在申請單一專利(UP)前,仍需向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申請一般的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 EP),而若歐洲專利(EP)核准後想要將歐洲專利(EP)轉為單一專利(UP),則需在核准公告日一個月內提出單一專利(UP)申請,並且符合單一專利(UP)之相關法規,才能取得單一專利(UP)。

另外,在單一專利制度開始前的過渡期中(即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專利申請人能夠透過以下兩種方式,儘早針對取得單一專利(UP)保護進行安排:

1.提前申請單一效力:此項過渡措施讓申請人能在歐洲單一專利制度施行前,向EPO請求單一效力保護。若該項請求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一旦歐洲單一專利制度開始施行,EPO便可為其註冊單一效力,並與申請人溝通單一效力的註冊日期。但若條件不符,EPO會請申請人補正或直接駁回請求。
*前述請求單一效力必須於2023年1月1日以後提出申請,且須為符合EPC第71條(3)已進入核准程序最後階段的歐洲專利申請案。

2.申請延後發布歐洲專利核准決定:此項過渡措施讓申請人依EPC第71條(3)收到EPO的專利核准決定後,且在函復EPO擬作為核准依據的專利文本之前,可申請延後發布歐洲專利核准決定,使該專利能受到單一專利制度保護。申請人提出請求後,EPO將會延後發布歐洲專利核准決定,如此一來,核准公告將在歐洲單一專利制度施行後立即發布。這將使歐洲專利可受到單一專利保護。
*前述請求必須依照EPO的指定格式(Form 2025)提出申請,且須於單一專利制度正式施行前(2023年5月31日)為之。

傳統歐洲專利(EP)與單一專利(UP)的差異

1.申請流程
傳統歐洲專利(EP)需於專利核准公告後三個月內選擇欲進入的國家;單一專利(UP)需於專利核准公告後一個月內提出單一專利申請。

2.專利文本的語言
傳統歐洲專利(EP)的專利文本需翻譯成所選國家規定的語言;單一專利(UP)的專利文本僅須提交一種語言(通常為德文或英文)即可。

3.專利權所及範圍
傳統歐洲專利(EP)的專利權所及範圍僅於申請權人所選擇的國家;單一專利(UP)的專利權所及範圍為每一個有簽署單一專利法院協議(UPCA)的UPC成員國。

4.專利權維持成本
傳統歐洲專利(EP)需各別繳交所選擇國家規定的年費;單一專利(UP)僅需向EPO繳交一筆年費。(但申請權人若所選擇欲保護專利權的國家的數量為三個以內,則單一專利(UP)所需繳交的年費,將可能比傳統歐洲專利(EP)所需繳交的年費更高。)

5.專利權異動權利
傳統歐洲專利(EP)能夠拋棄特定國家的專利,並且若其中一國的專利權被撤銷時,其他國家仍可以行使專利權;單一專利(UP)無法拋棄特定國家的專利,並且若專利權經審理過後被撤銷,便無法在前述UPC成員國行使專利權。

 傳統歐洲專利(EP)單一專利(UP)
申請流程專利核准公告後三個月內選擇欲進入的國家。專利核准公告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語言需翻譯成所選國家規定的語言。提交一種語言(通常為德文或英文)即可。
所及範圍申請權人所選擇的國家。UPC成員國。
維持成本各別繳交所選擇國家規定的年費。僅需向EPO繳交一筆年費。
異動權利1.能夠拋棄特定國家的專利。
2.若其中一國的專利權被撤銷時,其他國家仍可以行使專利權。
1.無法拋棄特定國家的專利。
2.若專利權經審理過後被撤銷,便無法在前述UPC成員國行使專利權。

 

什麼是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

於現行制度中,歐洲專利組織的會員國或延伸國中,皆有能處理相關歐洲專利侵權和專利有效性訴訟的法院。但假設在數個會員國或延伸國中,專利權人若要行使專利權或者是第三方要撤銷專利時,便須花費龐大的金額向數個國家的法院提出告訴,並且各國法院可能判決會有所分歧,因此具有缺乏法律一致性的問題。

單一專利法院(UPC)為UPC會員國依據單一專利法院協議(UPCA)所設立之國際法院,對所有歐盟所授予之單一專利具有管轄權,負責審理歐洲單一專利的侵權與訴訟案。隨著UPC的設立,所有UPC成員國的訴訟案將會統一審理,並提供單一判斷機制。

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的優點及缺點

單一專利法院(UPC)的優點:
1.成本降低:只需向單一的專業法庭提出專利訴訟等相關案件,因此能夠省去於各國法院來回的時間及金錢,達到降低整體訴訟成本的優點。

2.一致性:由於僅透過單一的專業法庭進行審理及判決,所以能夠避免過去因地而異而產生相反判決的機率,以此確保單一專利判決的一致性。

單一專利法院(UPC)的缺點:
1.風險提高:因為專利權人只有一次機會來進行維護及行使其專利權的空間,因此,一旦有人對專利提出無效訴訟且被法院宣告無效,則專利權人將會在所有UPC會員國中同時喪失其專利權。並且,在可預見的未來,往後的專利訴訟程序將會比現在需要更精細縝密的準備以及需要有更寬廣專利專業和訴訟知識的律師和專利師。

2.不確定性高:由於單一專利法院(UPC)為剛成立且尚未經過檢驗的法律系統,所以可能需要藉由幾個案例來使整體審判歷程優化,並且仍需要一定的時間來建立一套判例法。因此,在早期很難預測訴訟的成功概率或可能的結果,不確定性高。

藉此,由於僅透過單一的單一專利法院(UPC)進行審理及判決,並且單一專利法院(UPC)所作出的任何裁決皆適用於所有的UPC成員國,因此單一專利法院(UPC)將能夠使訴訟變得更加容易。然而,儘管中央單一的執法有其優勢,但當專利權遭到撤銷時,則此一專利權將無法於所有UPC成員國中被行使。因此,專利權人於後續申請時,需考量自身專利於後續過程中是否有可能產生侵權、無效等法律糾紛,並仔細審酌考慮是否要主動退出UPC以保留將案件留在其申請國的法院審理的機會。

結論

單一專利(UP)和單一專利法院(UPC)是單一專利法案的兩大基石,補充並加強歐洲專利現有的集中式核准制度,並以此對專利申請人提供更多元的申請制度,讓專利申請人能夠依據自身發明選擇更恰當的保護方式。

單一專利制度旨在提供單一的法律審查機制,以使歐洲地區的專利執法更容易,提高法律確定性並降低訴訟成本。然而,單一專利制度仍處於初期階段,因此,單一專利制度對於不同案件所可能造成的影響仍需經過一段時間的觀察。

綜上所述,本文係簡單說明了單一專利(UP)以及單一專利法院(UPC)之概念,並簡單整理單一專利(UP)與傳統歐洲專利(EP)之間的差異以及單一專利法院(UPC)的優缺點。希望能藉由上述對於單一專利制度中單一專利(UP)以及單一專利法院(UPC)的簡單說明,提供讀者更能了解歐洲現行的專利制度,並建議讀者應對自家發明的產品、產品欲銷售的國家以及專利的特性進行更為精細縝密的分析及評估,以利後續在歐洲各國的布局得到發揮最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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